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
| 84年9月27日 本會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 89年9月13日 本會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93年8月27日 本會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102年10月04日 本會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108年04月11日 本會第八屆第六次董事會通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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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潘文淵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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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會以贊助高科技研發及科技人才之培訓,獎勵科技傑出華裔人士並提升我國有關半導體、資訊、通訊等之科技水準與促進國家進步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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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仟萬元整,由台灣積體電路公司、聯華電子公司、華邦電子公司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 第四條 |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一九五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 第五條 | 董事人數應為單數。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至廿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第四屆起一席董事席次由工業技術研究院指派代表擔任。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
| 第六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第八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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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 第十條 |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第一項第六款法人擬合併之決定,需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教育部申請許可後為之。 |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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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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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 第十四條 |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廿七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十月四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