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以獎勵國內外電子、資訊及通訊等相關院校系所成績優秀華裔學生。 |
二、 |
本會獎助國內外成績優秀華裔學生,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委託辦理之國內外院校,由本會決定之。 |
三、 |
本會每年獎助國內外成績優秀華裔學生之名額及金額,由本會決定之。 |
四、 |
凡在本會所委託之大學院校肄業一學年以上之在校學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均得向各該院校申請: (一) 學業成績優良並在班內前1/4以內者。 (二) 操行成績優良者。 (三) 以未接受其他獎學金者為限。 |
五、 |
申請人凡合於前條各款規定者,須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後,向本會委託辦理之院校申請,經由該院校審查屬實,向本會提出推薦,經本會審議合格後,以書面通知各該院校,其獎學金亦委由各該院校轉發。 |
六、 |
獎學金之獎助為期一年,期滿後得繼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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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辦法經本會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