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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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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以表揚國內外電子、資訊及通訊等相關領域之華裔研究傑出人士。 |
二、表揚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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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表揚國內外電子、資訊及通訊等相關領域之華裔研究人士,每年辦理一次,名額為台灣、大陸及國外合計不超過三名為限,由本會董事會視財務情況決定之。 |
三、評審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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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理論創新、實驗技術發展、生產製程改善或儀器製作等,具有國際水準。
- 領導大型或整合性計畫,卓有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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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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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外從事研究工作卓有成績之華裔研究人員。
- 已得獎者五年內本會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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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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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會洽請下列機構或個人推薦
- 有關政府機關、學校
- 有關企業團體或企業
- 有關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 有關人士
推薦人應提供資料,格式如附件,於申請期限內寄/傳達本會。 |
六、評審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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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程序
初審:由本會工作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及查證 複審:由技術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決審:由評審委員會就複審時之專家推薦進行審議,並決定得獎名單。
評審委員會
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擔任委員,任期三年,並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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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頒獎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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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行公開頒獎典禮,頒發得獎人獎牌及獎金新台幣50 萬元。
- 得獎人應親自出席領獎,若得獎人無法親身領獎,本基金會保留其獎金做為與本會相關活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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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經本會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